|
各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掌握2006年以来各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行为,推动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决定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行为,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通过专项清理,全面了解和掌握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出让情况,总结有效做法和经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查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督促我省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制度规定,严格依法规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加强矿业权管理。 二、清理范围和主要任务 清理范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下发之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各市、县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情况。 具体任务: (一)全面清理各地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逐个进行清理,区分不同的出让方式,分别填写《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未按照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要求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情况时,要将省厅委托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的情况一并分类统计。 (三)总结各地在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中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四)查找分析各地在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 (五)梳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出让工作中的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填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三、专项清理的时间安排 专项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至6月)。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监察厅制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安排。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制定实施方案,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清理整改阶段(2009年6月至7月)。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组织开展专项清理,针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三)监督检查阶段(2009年8月至9月)。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对部分市县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 四、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方案。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作为2009年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列入议事日程;及时提请市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作出动员部署;组织专门力量和人员对2006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进行清理和排查,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做好统计分析,按时报送报告。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于2009年8月1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报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和附表。专题报告应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下一步推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三)认真整改纠正,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各市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和发现案件线索,认真查处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 国土资源厅杨帆 崔小红 (电话)0351-6168331 (传真)0351-6168331 监察厅 王文 (电话)0351-3046525 (传真)0351-3046525 附件:1.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统计表(略) 2.未按照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要求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情况统计表(略) 3.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