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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价格行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决定从今年8月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7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时间安排:8至10月为直接检查和重点检查阶段,11月为处理结案和总结阶段。 组织方式:此次重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纠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检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川、陕西、甘肃、重庆、北京等省市检查时间另行安排。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到位,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规定严格控制在15%(中药饮片加价率25%)以内,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4、人血白蛋白以及重组人凝血因子Ⅷ等临床紧缺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5、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6、疫苗、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以及采取变相手段将部分免费的疫苗和血液转为有偿使用的。 (二)医疗服务价格方面 1、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2、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3、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4、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是否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销售价格水平或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 (三)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方面 1、医疗机构销售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2、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性变相多收费的。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深化认识,重在加强组织领导。经过连续多年的专项治理,医药价格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监管初见成效。但部分地方和单位医药价格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社会反映“看病难、看病贵”依然强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为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责任,通过检查督促落实国家各项医药价格和收费政策,严肃查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