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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9]45号
【颁布时间】 2009-06-11
【实施时间】 2009-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报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与改组处(全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调整的政策建议;提出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对外开放工作。
  
  (七)企业改革处。
  
  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和管理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监事会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和派员方案;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建设和技术支持;承担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协调、跟踪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果的落实。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 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承办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管理部分中央驻辽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负责所监管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
  
  (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统战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部分中央驻辽企业的党建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青年工作,负责省(中)直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二)信访处。
  
  承担国资委信访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三)企业离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离休干部的宏观指导与服务工作,监管各企业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承担对改制企业、破产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离休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
  
  机关党委负贵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省(中)直企业工会负责所监管企业和部分中央驻辽企业的工会工作。
  
  监事会工作办事处负责监事会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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