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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县市相应成立农保中心建设推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农保中心建设推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详尽可行的农保中心发展计划、工作方案,明确农保中心注入资金额度和时间进度,确保首批农保中心在2008年底前挂牌运营;农保中心建设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监测统计农保中心相关运营数据,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四、村级农保中心基本运营模式 (一)出资 由各县市财政部门出资设立,以村为单位建立农保中心。为切实发挥农保中心扶贫助困作用,调动村委会参与贷后管理和防范资金损失风险的积极性,每个村级农保中心投入5万元财政资金,村积累至少投入2万元,每个村级农保中心担保基金不低于7万元。 (二)协议银行 各县市在组建村级农保中心时,要积极与当地金融机构沟通联系,签订《农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协议》。协议银行可选择当地农村信用社、农发行、农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三)运营 村级农保中心工作人员由村委会工作人员担任,担保基金按协议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县域金融机构(其利率水平可按同档次专项资金存款利率执行),农保中心为达到条件的农户签订《贷款担保协议书》,由协议行(社)按协议发放贷款,担保基金与贷款承保额度控制在1:3以内,2--3年后可适当扩大,但不能超过1:5。担保贷款到期时,农保中心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协议行(社)催收贷款,防止贷款资金沉淀。农村信用社对农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贷款应施行优惠利率。 (四)贴息 各县市扶贫部门应大力配合农保中心的推广,积极落实国家“到户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在村级农保中心提供担保服务的农户中,对建档贫困户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5%的贷款贴息。 (五)风险防范与处置 风险防范:村级农保中心工作人员要从防范担保基金损失的角度出发,严格选择贷款担保服务对象,对确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贷款担保服务对象死亡等)因素造成的担保基金损失,应及时将损失情况上报本县市农保中心建设推广领导小组;对因贷款担保服务对象恶意拖欠、逃废行为造成的担保基金损失,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担保对象进行督促,促其足额归还贷款。 风险处置:农保中心建设推广领导小组根据农保中心上报材料,对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担保基金损失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核销;担保基金的损失应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由财政资金和村积累资金共同分摊。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推广建设总体方案 各县市应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特点制订详细的《村级农保中心建设推广工作方案》、《村级农保中心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在推广方案中需明确拟建立村级农保中心的时间、个数、目标。 (二)明确农保中心的设立、挂牌进度 分批选择拟开展农保中心建设的行政村。优先选择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州级贫困村,以及信用环境较好的行政村设立农保中心。原则上不允许以成立农保中心为由摊派集资、企业出资等。 (三)积极投入运营 各村级农保中心应力争在2008年投入运营,发挥农保中心扶持弱势农户发展生产的作用。 (四)建立责任、义务与考核机制 各县市要在制定的《农保中心管理办法》内明确农保中心推广、运营过程中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村级农保中心的筹备、运营状况应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各县市农保中心的推广建设工作由州政府考核。 六、保障措施 各县市要把农保中心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作为衡量县、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一项指标,纳入考核体系。要认真按照《农保中心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督促农保中心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农保中心工作监督机制,纪检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承担小额信用担保贷款的协议行(社),要将农保中心的担保基金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农村弱势群体小额贷款的信用保证;按照不高于1:3的比例发放信用担保贷款;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及时、快捷的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发放通道。财政局、扶贫办、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保中心推广的政策引导,要深入基层了解农保中心推广运营情况,及时向农保中心推广领导小组反馈农保中心推广运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详实、准确的依据。审计部门应根据农保中心推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求,做好对农保中心运营中的专项审计工作,确保农保中心健康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