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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07-22
【实施时间】 2008-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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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资金来源
  
  (一)争取国家灾后恢复重建专项投资。
  
  (二)争取社会与个人捐赠资金。
  
  (三)争取对口支援资金。
  
  (四)部门调剂和单位自筹资金。
  
  (五)省市县财政预算调节资金。
  
  五、工作步骤
  
  按照卫生部要求,9月底前,要采取维修加固或建立活动房屋等措施,完成灾区县、乡(镇)的临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基本恢复灾区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到今年12月底,全面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能够开展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明年6月底前完成4个县的村卫生室建设,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医疗卫生机构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市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卫生项目建设的监管职责,县级政府要全面负责灾后重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部署。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将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列入当地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加强项目管理。要严格遵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的合同制、法人负责制、监理制和招投标制等四项制度建设。认真做好项目设计、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制订项目建设总体及分阶段进度计划,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程序规范,建立健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程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各个环节都要明确责任人,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三)加强资金监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集中使用。医疗设备和器械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资金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做好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医疗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要做到正常工作与灾后恢复重建两手抓。对房屋倒塌或需拆除重建的医疗卫生单位,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现有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安排活动板房等过渡性工作场所;对于仅需要简单维修即可使用的房屋,要组织力量尽快维修加固,尽早重新投入使用,确保灾区医疗卫生工作正常运转。
  
  卫生系统灾后重建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倒排工期,加快步伐,强力推进,力争建设项目近期开工,两年内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使灾区广大人民群众尽早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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