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支持社会事业建设方面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考核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累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贷款累放额。 (2)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考核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累放额。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贷款累放额。 (3)支持其他社会事业建设情况。 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年度上述三项社会事业贷款累放额度之和实行降序排列,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社会事业建设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第九条 评价依据: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月报及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各类附报为本办法相关数据的评价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月报及相关报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相关业务的检查通报情况作为评价的补充资料。 第十条 一票否决事项 (一)年内凡发生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和百万元以上金融内部案件,均对被考核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评价办对评价对象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按年评价、通报,全年奖励兑现一次。 第十二条 各行(社、局)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评价办报送自我评价报告;评价办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全年评价打分工作。必要时由评价办牵头,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评价办将查实后的指标完成情况向各评价对象反馈,然后审查确定当年获得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以及奖励金额。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 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奖三个。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特殊贡献奖各一个。评价结果在州直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伊犁银监分局。 第十四条 伊犁州人民政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中有下列作弊行为的评价对象取消当年获奖资格: 1、虚报、瞒报相关评价资料; 2、经各评价对象共同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3、评价办法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由评价办结合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及各自配合地方党政开展、落实工作情况,对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及伊犁银监分局的工作分别进行综合评价、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价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