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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8]185号
【颁布时间】 2008-07-21
【实施时间】 2008-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通过安排对干部和职工的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把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重点目标(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的应急保护措施
  
  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评价结果进行科学的抗震设防;县 (市)、区要积极开展农村抗震安全民居建设试点,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水平;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重要工程项目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六、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法。
  
  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各县(市)、区要适时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乡镇(街道)、重点单位进行地震应急工作抽查。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适时对地震应急工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七、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作适度宣传。
  
  八、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地震应急检查情况,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同时抄送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九、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不影响基层工作。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守纪律,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十、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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