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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8]136号
【颁布时间】 2008-07-18
【实施时间】 2008-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县(市、区)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范围,已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23次会议讨论通过。四川省有39个县(市、区)列入了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范围,名单如下:
  
  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
  
  按照省物价局川价发〔2008〕127号文件规定,以上39个县(市、区)销售电价不提高,其中属地方电网供区的县(市、区),省电力公司趸售电价也不提高。各有关市、州、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要立即恢复原电价标准,并清退多收的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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