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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0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我省被列入全国六个试点省市之一,从2008年4月1日起,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制度的必要性 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下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子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这一措施为税务部门实施非居民税收征管提供了准确的税源信息,并在阻止未完税收入汇出国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闸门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企业和个人对推进售付汇便利化、简化售付汇管理凭证和程序的呼声日高。同时,国家外汇管理体制也在逐渐由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督,由现场管理转向非现场管理,由行为全面监管转向主体分类管理。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调整了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对5万美元以下的机构支付,5千美元以下的个人支付,凭合同(协议)或发票办理购付汇手续。2008年4月1日起,国家在江苏、湖南等六个地区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制度,进一步简化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手续,全面取消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将是大势所趋。 作为试点地区之一,各级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为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分管局长任组长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调国税、外管等有关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注意收集、解决、反映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税款不流出国门。同时,要以服务贸易为突破口,拓宽非居民税源信息获取渠道,切实规范和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 二、以备案制为契机,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 (一)各市州局涉外分局负责本市州城区范围内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及对县(市)非居民税收业务指导,并对口各城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有关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各县(市)局负责辖区范围内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对口本县(市)国家税务局办理有关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 (二)各市州局涉外分局和县(市)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应配备专用传真机,确定专人负责对口主管国税机关,接收备案表,填制《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并于每周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报省局备案)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备案表》复印件,逐份核对《备案表》流水号,落实本周传递情况,并由双方专干在《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登记表》上签字,各自留存备查。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7日内,主动要求境内机构提供相关合同资料,作出征免税判断,及时进行税收征管。对于非居民在华服务贸易项目,包括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等不属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性质的项目,均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务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99号),纳入项目管理,实施全程税收监控,并建立纳税档案和管理台账。 (四)个人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办理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项下5万元以下的对外支付以及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第一条第二款服务贸易适用对象范围的对外支付,均应按照《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办理。除个人工资薪金对外支付外的所有对外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均应纳入项目管理,建立纳税档案和管理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