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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税源监控,堵塞非居民税收征管漏洞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以前年度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与境外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较为频繁的重点支付单位、重点行业、以及未完成支付的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进行重点监控,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调查,充分掌握非居民税源变动情况,有的放矢地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合作,获取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信息,与收到的《备案表》信息以及非居民企业纳税档案和管理台账情况进行比对,对未纳入税务备案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对外支付项目,要及时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并向省局报告。 (三) 境内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在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征管过程中注意收集企业对外支付信息,如要求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提交对外支付明细表,要求企业提供与境外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并将有关支付信息传递给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所述非居民税收主管税务机关,积极协助其进行税收征管。 (四)各地要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工作列入国际税收年度考核范围,于每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台账》(附件2),并积极收集和整理非居民税收典型案例,查找税收管理漏洞,研究和完善改进管理的措施。 二○○八年七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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