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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8]59号
【颁布时间】 2008-07-18
【实施时间】 2008-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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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格行政许可,强化源头管理
  
  认真抓好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业单位回头看工作,加强督促检查,防止企业出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滑坡。一是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材料和现场的审查工作,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工作。二是加强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的跟踪督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落实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责任人员,确保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三是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严格换证申办工作程序,加强换证工作业务审查,严把换证工作审查的准入关,对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经整改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换证手续,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为有效预防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从严执法,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监管、监查的效能
  
  各县市要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信息沟通,分析、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监、公安、经济局、建设、环保、交通、工商、质监、消防、邮政、运政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部门监管、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要强化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对辖区内无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和从严打击,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对忽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给予从严查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万无一失。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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