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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黑建函[2008]146号
【颁布时间】 2008-07-18
【实施时间】 2008-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规划(建设)局(处、办):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建办档[2008]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重视城建档案工作
  
  城建档案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中逐渐显现出重要的地位,尤其在突发事件中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此,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城建档案工作,确实解决城建档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城建档案的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档案材料收缴等各方面要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帮助,努力将本地的城建档案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一)重视城建档案馆的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地城建档案基础设施现状及未来发展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和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制定建设计划,并逐步实施。
  
  1、要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或维修城建档案馆库,以确保城建档案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需要;
  
  2、按照省城建档案协会《关于推进数字城建档案馆建设的通知》(黑城档协[2008]1号)精神,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为数字档案的异地备份提供必要的条件;
  
  3、应按照规定配齐密集架及相关设备,以提高规范化管理力度,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二)注重城建档案方面的人才培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经常组织培训,多渠道的提升人员素质。
  
  (三)加大城建档案资料的收缴力度,尤其是重要的建设项目及地下管线档案,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以政府名义下发文件,确保重要档案收缴率达到100%。
  
  (四)各地要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并作为职责考核范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去年就已将城建档案工作作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一个方面,并进行了年度考核,今年将进一步加大考核检查力度。
  
  二、制定预案,提高在突发事件时对城建档案的保护和利用能力
  
  2008年7月7日14时发生在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景星镇的4.6级地震,说明我省绝不是高枕无忧,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防患于未然。
  
  为此,各地要认真收集相关资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城建档案保护和利用的应急预案,有关灾中灾后城建档案的收缴、保管和利用措施可以比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进行制定。
  
  同时要加强对灾后相关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与本行业相关的灾情档案,为以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提供参考资料。
  
  三、依法管理,有效开展城建档案执法监察工作
  
  各地要在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大检查之前完成对本地城建档案相关工作的检查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作为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受检资料。
  
  地级市在对本地区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库馆建设、信息化建设、人员资金保障等情况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本地区的重要建筑、基础设施(尤其是地下管线)的档案资料收缴情况进行清查,对拒不依法移交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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