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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改后的《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培育广告市场,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市区户外公共场所以文字、绘画、图形及其他表达方式,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广告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实物模型、布幅(横、吊、巨幅、刀旗)、交通工具(车、船)、人工飞行物等媒介和其他形式设置、悬挂发布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城市设施和空间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广告主委托为其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设置者,是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委托制作、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自行设置户外广告的,也属于广告设置者。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管理工作。工商、规划、气象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其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市城建监察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影响城市市容的单位和个人。 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委托城建监察机构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公开招标、拍卖工作,其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收入全部缴入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利用大型氢气球和飞艇悬挂广告的,应当到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 第六条 城市道路、公共用地、公共绿化用地、广场、公共设施、公用建筑、城市空间属城市广告设置的公共资源。 临街单位、个人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置属城市管理资源。 第七条 需要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法人或个人,应当按有关程序申报和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应当经过公开竞标、竞拍获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 户外广告占用城市管理资源的,必须经行政许可后,由产权所有人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协商,协议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城市管理资源的,应与其产权所有人签订使用协议。 第八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使用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聘书;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 (五)经公开招标拍卖取得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中标通知书; (六)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允许使用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允许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书、合同书等; (七)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申请表》。 (二)市城建监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