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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西政办发[2008]106号
【颁布时间】 2008-07-17
【实施时间】 2008-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成立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人口计生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西双版纳州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领导小组。州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将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2次专项督促检查,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年底还将对各级各部门的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2.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立即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召开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启动会,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的出生缺陷干预工作。要尽快开展目标人群的调查和统计工作,摸清高危人群,进行重点培训指导,适时开展婚前培训,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孕前检查,勐腊县目标人群孕前检查力争达到60%,景洪市、勐海县力争达到10%。
  
  3.各级财政要按照州人口计生委和州财政局制定下发的《西双版纳州人口出生缺陷干预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西人口计生字〔2008〕21号)要求,将各自承担的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十)明确任务,协同配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1.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好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全州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措施,重点负责引进和推广适宜的出生缺陷预防新技术、新产品,孕前培训、孕前检查、叶酸等药品增补、必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病残儿医学鉴定等出生缺陷预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2.卫生部门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孕前保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健康监测、出生缺陷儿早期医学康复等出生缺陷预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与民政、广电、报社等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婚检率、住院分娩率。
  
  3.财政部门要确保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经费的落实,加强对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婚前培训,在办理、审批婚姻登记时进行出生缺陷干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
  
  5.宣传部门要将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开展好面向群众的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组织协调好面向社会的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生殖健康知识的公众教育,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尤其是育龄人群防范出生缺陷的意识,为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6.残联要对出生缺陷干预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对出生缺陷干预有关情况、数据进行确认和公布。
  
  7.红十字会要开展救护知识和防病常识的宣传普及,对在出生缺陷预防工作中筛查出的贫困病残儿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8.妇联要对广大妇女特别是育龄妇女进行晚婚晚育、依法生育、自觉婚检、主动孕检、优生优育的教育。
  
  9.共青团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晚婚晚育、依法生育,自觉婚检、主动孕检,优生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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