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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8]224号
【颁布时间】 2008-07-17
【实施时间】 2008-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地震受损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受四川汶川大地震影响,我市部分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市委、市政府抗震救灾工作要求,为彻底消除校舍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紧做好地震受损校舍的维修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震受损校舍维修改造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把学校建成最安全的场所和灾害发生时的避难所”的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学校地震受损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领导,确保学校地震受损校舍维修改造工作尽快开展、高质量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学校灾后重建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学校地震受损校舍维修改造工作。市教委负责做好市属高校、市教委直属学校的地震受损校舍维修改造工作,并指导、督促全市学校地震受损校舍维修改造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做好地震受损校舍的维修改造工作。
  
  三、抓紧规划,尽快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房屋住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做好学校校舍安全隐患的拉网式排查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各区县(自治县)排查情况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准确。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排查出的校舍安全隐患情况,做好学校因震受损校舍维修改造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结合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做好规划,既要满足学校当前教学需要,又要防止新建校舍闲置造成浪费。对经鉴定维修后可继续使用的校舍,要争取在今年暑假期间完成维修;部分受损较重、维修加固工作量较大的校舍,要在2009年春季开学前完成维修加固。对必须拆除重建的D级危房和部分无维修价值的C级危房,要尽快开展重建工作,要在2009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所有因地震受损的校舍,要在2009年内全部完成维修、加固和重建工作。
  
  四、严格管理,确保质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受损校舍的维修、加固和重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学校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要合理确定重建校舍建设标准,既要防止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又要防止不合理的低成本建设造成校舍安全隐患。
  
  各区县(自治县)可借鉴成都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经验,成立专门的校舍重建机构,采取国有投资公司运作的管理模式,对学校地震受损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统一投资、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实现学校建设中的“投资、建设、管理”三分离,确保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效率,发挥投资和使用效益。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导致学校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规、失职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统筹资金,加大投入
  
  各区县(自治县)地震受损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是当地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整个工作要在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好抓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落实受损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凡有受损校舍维修改造任务的区县(自治县),首先必须将市级预算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教育部分、接受的捐款以及区县(自治县)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门安排用于受损校舍的恢复重建。市政府将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地震受损校舍面积和维修改造资金统筹落实情况以及维修改造工作进度,按一定的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六、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市教委要配合市政府其他部门加强对地震受损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督查和验收,在7月下旬组织市级督查组对区县(自治县)受损校舍维修改造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维修改造工作按计划实施,确保学校灾后重建工作进度和质量。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受损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发挥其最大效益。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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