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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7-17
【实施时间】 2008-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要积极推进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灾后两年,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的个人缴费,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并支付医疗费用,切实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疗的权益。
  
  四、落实医疗卫生对口支援
  
  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外支援与省内支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对口支援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在外省对口支援和省内“一个市州对口支援一个重灾乡镇”的基础上,在全省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包括卫生监督)储备队伍各1000名,实行医疗卫生一个市支援一个极重灾县(市),开展省内对口支援活动。各支援市要与受援地一起,制订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方案,明确支援医疗卫生人员的规模、结构和分布,落实好卫生帮扶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帮助灾区尽快恢复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向灾区派出医疗、防疫队伍所发生的费用,由派出地政府统筹解决。
  
  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要坚持地方政府为主、对口支援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的原则。灾区各级政府要保障必要的经费,中央、省财政酌情给予适当支持。各有关方面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今年实现以下目标:7月底前,灾区县、乡和受灾群众安置点普遍恢复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工作。8月底前,全面完成灾区县(市、区)、乡(镇)和居民安置点过渡期临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成对原有市、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用房安全鉴定工作,省有关部门对重灾县(市、区)给予指导和检查。9月底前,完成灾区县(市、区)所属村过渡性临时村卫生室的建设和恢复,开展市、县、乡级受损医疗卫生机构加固和维修工作,全面恢复正常医疗卫生服务和卫生防疫工作秩序。年底前,基本完成灾区各级受损医疗卫生机构的维修和恢复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临时医疗卫生机构功能,配备比较齐全规范的临时业务用房、基本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全面开展正常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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