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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口计生委
【颁布时间】 2007-12-20
【实施时间】 2007-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7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或校验贴)由省人口计生委和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五、建立长效机制,继续开展打击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工作。2008年省人口计生委将继续对各地“打非”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重点对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引产手术和查验引产证明情况、对乡级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和各地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的执业性质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要求上半年各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结合两证校验做好自查自纠和督查。
  
  年内省人口计生委拟对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实施引产术数量较多的地区进行专项调研。
  
  六、加强能力建设,继续开展“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要求,2008年结合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工作,一季度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出题,各市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技术服务人员理论测试。第二、三季度,省人口计生委将对各地科技大练兵活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市人口计生委应指导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组织好技术服务人员的岗位技术竞赛。要求各地及时总结经验并向省人口计生委上报工作信息,鼓励各市、县(市、区)之间的互相学习和交流。
  
  七、加强人才培养,继续组织实施好“百名人才”工程计划。为保证学习质量,要求各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认真、及时做好学员选送工作,并加强对学员进修期间的管理,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学员顺利完成学习任务。省人口计生委将协调解放军第202医院,做好本年度每期进修人员的学习、生活安排,加强出勤率、学业等情况考核,并在每期进修结束后将情况向各市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要求各市、县人口计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技术服务人员中长期进修培训计划,县、乡级服务机构定期选送技术服务人员到上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修学习。
  
  年内省人口计生委继续组织对科技管理人员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的培训(时间、地点、方法另行通知)。
  
  八、加强技术指导,继续落实好“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国债)项目。按照国家、省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债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参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2005年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国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指导意见》(辽人口办发[2005]26号),各级人口计生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加强对2008年县级服务站和中心乡镇服务所建设项目业务服务用房的技术审查和跟踪指导,确保新建、改建、扩建机构的业务用房总面积满足功能需要,环境温馨舒适,科室布局、流程科学规范,尽最大可能方便服务对象。
  
  中心乡镇服务所建设必须首先解决服务人员具备执业资质问题。2008年1月末前省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完成辽宁省中心乡镇服务所设计方案编制。
  
  九、配合财务部门,认真做好年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备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各级人口计生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每年技术服务设备政府采购有关工作。市、县人口计生科技管理部门要及时反馈基层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每年11月30日前以市为单位将上年度和本年度采购的技术服务设备性能、使用、售后服务等情况反馈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为确保采购的设备质优、价廉、适用提供依据。
  
  十、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开展生育病残儿家庭再生育指导和二胎健康状况跟踪。加强对病残儿及其家庭信息资料的存储和利用;对相关动态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为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优生指导原则提供科学依据;对病残儿及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和再生育指导;充实完善病残儿数据库建设,提高病残儿信息采集质量。2008年开始,各市人口计生委上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统计报表时,要附当年鉴定确诊病残儿名单(包括母亲姓名,患儿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病名、是否允许再生育)。
  
  年内省人口计生委拟组织专家对近几年病残儿鉴定数量持续较多的地区进行专项调查。并积极争取条件,进行全省病残儿信息动态管理软件的设计、制作和开发工作。
  
  十一、加强项目引导,扩大我省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我省总结推广大连瓦房店市参加国家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试点项目的经验,2008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大连地区。各市要启动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要求每个市确定一个县(市、区)为试点单位,在大连市进行统一培训。试点单位应具备一定条件:县级科技管理工作较好;县级服务站有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临床医疗技术骨干;县、乡服务网络功能发挥较好。各市人口计生委3月1日前将试点单位名单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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