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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7]248号
【颁布时间】 2007-12-19
【实施时间】 2007-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8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视频监察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注意事项
  
  各单位在建设视频监察系统时,要做好规划设计,特别是网络线路、音频监听线路、摄像头安装位置等,以及监视器的安装等,有关的技术问题可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联系。
  
  五、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级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部门,承担本级电子政务建设指导和本级IP地址资源规划和分配以及全区政府专网本级节点的运行维护工作。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要将系统建设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本级政府办公室汇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规划设计,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是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在视频监察系统的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将建设情况向市监察局报告,同时加强与本级监察部门的沟通协作,按自治区的统一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保障建设经费,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区、市、县三级联网实施电子监察和视频监控的要求。
  
  (三)全市视频监察系统的建设与组织协调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电话:2848427)负责,具体技术支持与方案审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电话:2848530,2848885)负责。
  
  附:《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系统产品配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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