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衔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根据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启用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三、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等工作。 四、其他事项遵照《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前有效。 二○○九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