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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9]112号
【颁布时间】 2009-06-10
【实施时间】 2009-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优化税收征管环境,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大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申振东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杨青、市国税局局长张荣华、市地税局局长杨军、市财政局局长胡海燕任副组长,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此次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范围及重点
  
  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为: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商品批发和零售业的纳税人。
  
  检查内容为:2007年1月至2009年5月期间各项税费征缴情况,有重大问题的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检查的重点税种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税收工作,形成“政府总揽、税务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司法保障”的工作机制,确保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实际于2009年6月12日前制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并组织好此次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承担的任务,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好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
  
  (三)本次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原则上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2009年6月25日前由纳税人对照税收政策法规开展自查自纠,按规定将税款和滞纳金自行补缴入库;2009年6月30日前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组织检查组下到各区、市、县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跟踪掌握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对税收工作落实好的、组织收入目标实现双过半的,市政府将给予奖励。
  
  附件: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联系人名单(略)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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