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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61号
【颁布时间】 2009-06-09
【实施时间】 2009-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0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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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限价住房须严格执行国家商品房预销售的规定,并在申领预售许可证时,制定包括楼盘房源情况(包括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等)及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在内的销售方案,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销售方案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在售楼场所和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自限价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公布待售限价住房项目信息和销售方案,明示受理购房申请的时限及方式。
  
  市房产管理部门首批受理购房申请人的购房申请时间不得少于10日。
  
  自限价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购房申请人均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对该项目的购房申请。
  
  第二十六条 购房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购房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南宁市限价住房购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属以家庭户名义购买的,需提供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购房申请人须如实填报和提交材料,并书面承诺所提交的购房申请和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真实无误,同意协助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属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购房申请人,除提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或材料:
  
  (一)属国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市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属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提交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属已按有关规定取得拆迁证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交拆迁证明,并签署自愿意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 属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购房申请人,应当分别提交市招商促进部门、市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购房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购房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查申请人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情况,并可会同城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已发给受理通知书的购房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确认为合格申请人。经公示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条 购房合格申请人确定后,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所有合格申请人的购房顺序。
  
  参加摇号的合格申请人根据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分为优先合格申请人、普通合格申请人两类确定购买顺序。具体摇号规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公开摇号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开摇号结束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合格申请人的名单和购买顺序通过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核不成立的,确认为有效购房人。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确认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和购房顺序,通过公告或信函等形式送达开发建设单位和有效购房人。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房产管理部门送达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依照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格式文本,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性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售住房捂盘惜售。
  
  有效购房人应当按购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效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购和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放弃其享有的选房顺序号,其重新选房的顺序从本次的所有有效购房人选房顺序最末位依次补上。
  
  有效购房人如放弃本次购房的,需在本限价房项目下一次购房时重新参加公开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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