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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39号
【颁布时间】 2009-06-09
【实施时间】 2009-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单位关于提高老年归国华侨生活补助费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提高老年归国华侨补助费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关于提高老年归国华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户法办法》,结合我省老年归国华侨生活补助费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退休(含按规定提前退休)的老年归国华侨、户口在农村和户口在城镇无业的老年归国华侨(男满60岁,女满55岁),每人每年生活补助由100元提高到200元。
  
  二、退休的老年归国华侨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解决。人员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其经费列入单位经费中支出,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人员属企业的,其经费列入单位管理费中支出;人员属破产、特困、改制企业的,其经费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解决。户口在农村和户口在城镇无业的老年归国华侨的生活补助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政府财政部门解决。
  
  三、享受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老年归国华侨的身份确认,由本人申请,县级以上侨务工作部门审核认定。
  
  四、本实施意见也适用于1978年12月31日前定居在本省的港澳同胞。
  
  五、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发〔2005〕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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