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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卫通发[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6-08
【实施时间】 2009-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企业食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及复备时须报送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
  
  (一)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声明;
  
  (三)标准文本(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
  
  (五)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六)专家审查情况;
  
  (七)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八)试验验证报告;
  
  (九)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每周二、四全天
  
  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
  
  2、企业声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
  
  新食标备字〔〕 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职务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标准
  
  批准人
  
  意见
  
  
  
  
  
  标准批准人:年 月 日
  
  
  
  标准
  
  归口
  
  部门
  
  意见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自治区
  
  卫生厅
  
  备案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注:1、该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将注销备案
  
  2、此表一式四份,备案后分别留存于标准归口部门、卫生厅和企业
  
  附件2:
  
  
企业声明
  
  我单位(名称)

  
  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名称、编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已经专家审定,并按照规定程序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发布,符合如下要求:
  
  1)(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2)(相关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3)(相关产业政策):
  
  我单位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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