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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8]78号
【颁布时间】 2008-07-16
【实施时间】 2008-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全力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各地要认真贯彻二氧化硫减排“双五条”措施和COD的四条措施,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一要着力推进工程减排。要组织好燃煤电厂脱硫、集中供热脱硫、热电联产脱硫、非电力企业脱硫、污水处理五大工程。第一,年内确保完成丰镇电厂3#、4#、5#、6#机组、新丰电厂、乌兰自备电厂安装脱硫设施任务,同步加强对现有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加大非电力行业脱硫监管,加快实施燃煤工业锅炉、有色金属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取缔经营性手烧锅炉,发展扩大城镇集中供热面积,特别是在热网暂不能覆盖的小区,积极推广节能除尘脱硫供热锅炉。第三,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投运率。今年已建成的集宁新区、丰镇市和华宁热电污水处理厂要确保日处理能力达到60%以上,富广、奈伦等企业必须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继续推进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动作。
  
  二要着力推进管理减排。第一,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实行限产限排、停产整治直至关闭。对新上的建设项目要实行总量先置审批,凡已超总量又无总量置换的新建项目一律停批。第二,对化工、造纸、制酒、冶炼等重污染行业,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增强企业清洁生产能力,积极推进工业集中区生态化改造,在生产过程中削减排放量。第三,在餐饮业、服务业、居民集中区大力推行使用天然气、煤气等清洁能源。对重点排污企业和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履行法定的排污申报制度。鼓励采用节水节煤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重复利用水平。强化机动车尾气监测,推广乙醇汽油、甲醇及二甲醚和燃气化等新型燃料使用。第四,积极开展以减少农药、减少化肥使用量、保产量、保质量、保环境为目标的“两减三保”行动,全面推进农村牧区沼气池建设,抓好人畜饮用水源地保护,控制农牧区面源污染。
  
  (五)加快推进全市“三个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07〕36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制定“四个细则”的具体要求,全面扎实推进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同时,要做好配套体系建设,配备专职人员,落实节能减排专项经费,重点在设备配备、人员培训、工作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尽快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节能减排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全面及时准确反映节能减排进展情况,为市委、政府制定重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要定期发布节能减排综合信息,通报节能减排各项工作,建立节能减排会商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商会议。 
  
  (六)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有关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7〕64号)文件精神,对于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评审。要建立审核责任制,严把准入关,明确新上项目节能减排验收责任制,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把竣工验收关,建立对违规建设项目的处罚办法,规范建设程序。健全高耗能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目标相结合、与淘汰落后产能完成进度挂钩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和淘汰落后产能退出补偿补贴政策。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市节能审计、评估、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节约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舆论工作,认真宣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对节能环保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和单位要开展典型宣传,对严重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曝光。各级政府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建设节约型机关,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
  
  (七)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
  
  一要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各级政府及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目标的落实,抓好当地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建立监管和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评估、审计、监测和推广节能减排技术的作用。二要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地和重点企业。建立节能减排公示和举报制度,对各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核定之后定期予以公布。逐级抓好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工作,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目标的要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三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发改委、经委、环保部门要抓好各自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和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尽快制定具体措施和贯彻落实意见。四要加大执法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节能减排联合执法力度,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整改。要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附件: 2008年各旗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2008年各旗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表

  
  地区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下降(%)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
  
  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万吨)
  
  全市
  
  2.59
  
  6.58
  
  9.59
  
  11.36
  
  1.31
  
  集宁区
  
  0.87
  
  6
  
  9.45
  
  1.45
  
  0.22
  
  丰镇市
  
  2.5
  
  7.11
  
  9.57
  
  6.47
  
  0.2
  
  卓资县
  
  2.42
  
  7.09
  
  9.58
  
  0.47
  
  0.1
  
  化德县
  
  4.3
  
  6.56
  
  9.57
  
  0.12
  
  0.086
  
  商都县
  
  2.09
  
  6.6
  
  9.58
  
  0.25
  
  0.157
  
  兴和县
  
  1.47
  
  6.06
  
  9.58
  
  0.15
  
  0.085
  
  凉城县
  
  2.58
  
  6.09
  
  9.58
  
  0.7
  
  0.152
  
  前旗
  
  3.5
  
  6.54
  
  9.59
  
  0.15
  
  0.073
  
  中旗
  
  2.08
  
  7.22
  
  9.59
  
  0.07
  
  0.054
  
  后旗
  
  6.16
  
  7.19
  
  9.59
  
  1.5
  
  0.12
  
  四子王旗
  
  0.83
  
  5.97
  
  9.51
  
  0.03
  
  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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