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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7-16
【实施时间】 2008-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旅游企业扩大对外宣传,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广告费可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对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的投入,对城市建设、景区开发、交通道路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优先立项、优先安排资金。
  
  四、投资兴办旅游定点购物店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经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后,免收地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投资兴办旅游定点购物店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在合法取得项目用地的基础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后,其土地出让金由同级财政优先用于企业周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六、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资源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满40年后,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当地资源优先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旅游企业,其旅游设施(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项目除外)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八、各级政府要加大旅游宣传促销经费的投入,设立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各县(市)每年用于旅游宣传促销的经费不低于50万元,市内各区不低于10万元,并逐年递增。
  
  九、2008年至2011年,全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开发等项工作。其中: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400万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财政每年各安排资金200万元。
  
  十、鼓励开发旅游商品,对旅游定点购物店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厂房、商店建设给予贴息或补助。
  
  十一、对旅游景区内宾馆、饭店、游客服务中心和购物商店的建设给予贴息或补助。
  
  十二、对A 级景区升级实施的景点扩建、道路改造、停车场、公共厕所和景区标志标识的建设给予贴息或补助。
  
  十三、对旅游景区编制规划、开展A级评定和文物保护等给予资金扶持。
  
  十四、抓好旅游人才培训工程,对开展旅游从业人员技能、导游员培训及岗位资格认证等旅游培训活动给予资金扶持。
  
  十五、对旅游企业在国内外重点城市设立旅游办事处、咨询处,以及开展旅游网络信息服务的网站给予资金扶持。
  
  十六、对面向旅游团队,开展民俗歌舞和地域风情表演,丰富夜晚旅游活动的大型演艺广场给予补贴。
  
  十七、对旅游企业开展宣传促销活动,宣传丹东旅游资源活动效果明显、宣传作用突出的给予一定补贴。
  
  十八、对招徕海内外旅游者来丹做出突出贡献的旅行社,以及一次性组织大型旅游专列、车(船)队、会议、包机来丹的旅游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十九、对赴朝边境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对简化办证手续,提供便捷管理,确保赴朝旅游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一定补贴。
  
  二十、对完成旅游工作责任状,为全市旅游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政府、旅游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十一、本政策中所称旅游企业,是指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专业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定点餐馆、旅游定点购物店、定点生产旅游商品(纪念品)的法人单位。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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