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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关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全面协调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深入、有效的开展。 二、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策划和组织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办法》,营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深入社区、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广大城镇居民,尤其是参保对象全面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及参保缴费、就医、费用结算流程等相关规定,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 三、各地要安排好财政补贴资金,切实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将本级配套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财力加大补助力度。上级财政补贴部分,将根据各地财政补贴到位情况和实际参统缴费人数确定。 四、要以规范基金管理、加强基金监督、维护基金安全为重点,管好用好老百姓的“救命钱”。建立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把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贯穿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环节。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锡林郭勒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盟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广覆盖、低水平起步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尊重群众意愿,自愿参保,政府引导的原则。 (三)坚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所需资金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盟统一政策的前提下,以旗、县、市(区)级统筹为主,逐步向盟级统筹过渡。 (六)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为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参保人员带来的负担,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具有锡林郭勒盟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以下非从业城镇居民,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本款所称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锡林浩特市市区和旗县政府所在地居住且在中小学校就读的农牧民工子女,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转制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锡林郭勒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中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进城的农牧民工子女已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不再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