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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支持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保障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灾区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一)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省政府确定的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业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具体人员的认定办法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对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发给《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作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发放;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核发。《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由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 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灾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灾区吸纳就业能力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四)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 灾区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灾区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灾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3年内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灾区有就业意愿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就业去向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的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全额补贴。 (六)鼓励使用灾区劳动者。 将灾区劳动力就业问题列入灾区重建工作规划,灾区重建中优先使用灾区劳动者。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灾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接活动,提供岗位信息和免费就业服务。 (七)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受灾地区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帮助其尽快落实工作岗位。 上述就业援助政策涉及的各项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6]35号)的规定执行。 二、切实开展失业救助 (八)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灾区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缴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下调期限1至3年,视企业恢复生产情况,由参保关系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九)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 灾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不超过2008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