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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8]65号
【颁布时间】 2008-07-16
【实施时间】 2008-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鼓励专利实施推广资助办法,从专项经费中拿出部分资金,对优秀专利技术和产品的实施和推广进行资助,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资专利技术的实施和推广。积极推荐优秀专利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知识产权可按有关规定作价投资入股,专利权可按规定质押贷款。
  
  第十一条 增强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专利制度运用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能力,大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充分发挥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建设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市场和专利法律服务平台,实现专利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转让实施、展示交易和评估论证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 加快专利信息化建设。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专利信息数据库,加快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运用。为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实施专利管理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纳入职称系列。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专家评审,单位聘任,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预警系统。对行业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和趋势,特别是对具有区域特色的支柱产业和核心技术有重大影响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动向进行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动态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出警示,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建立合作会商机制。市人民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合作会商制度,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的资源优势,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知识产权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方面取得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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