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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不属于《条例》第二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范围,以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2.“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信息不存在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3.“非本部门掌握”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不属本部门掌握信息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5.“不予公开范围1”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国家秘密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6.“不予公开范围2”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7.“不予公开范围3”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8.“不予公开范围4”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9.“不予公开范围5”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正在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0.“不予公开范围6”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1.“不予公开范围7”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2.“不予公开范围8”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3.其它原因: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其它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4.免予公开信息数:指根据《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 35.“免予公开理由1”数: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数。 36.“免予公开理由2”数: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数。 37.“免予公开理由3”数: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数。 38.“免予公开理由4”数: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数。 39.“免予公开理由5”数: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数。 40.“免予公开理由6”数: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数。 41.“免予公开理由7”数: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数。 42.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依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人(单位)统计。 43.行政诉讼数:指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44.行政申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信访、举控等申诉数量。由被申诉人(单位)统计。 45.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指本部门在获悉被申诉事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为对申诉人的回应,当申诉人得知回应结果后再次明确表示不满,并再次针对同一事件提出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的数量。 46.收取费用总额:指公开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的总额,包括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和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47.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指公开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8.邮寄费:指公开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所发生的费用。 49.复制费(纸张):指公开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纸质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50.复制费(光盘):指公开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光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