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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步伐,根据《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和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教育厅《关于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中小学校舍灾损情况和正在实施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确定 第二条 列入恢复重建的项目,包括全市第二轮危房改造项目学校和汶川地震新增危房学校。已经实施的要加快施工进度;尚未实施的应立即启动。 第三条 恢复重建项目的确定,原则上坚持有多少危房面积改造多少,扩建面积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筹措解决。 第三章 恢复重建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 恢复重建项目在上报市上审批前,要进行科学论证,做好规划。同时做好项目的地质勘察、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设计、监理、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立项审批投资额度300万元以下由县区负责。需经市发改委审批立项的,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招标管理 第六条 所有恢复重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兰州市招标局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七条 工程的招投标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一律采取公开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县区要以县区教育局为项目法人,对本县区的恢复重建项目推行总体招标、施工、验收后交付各学校使用的工程代建方式,以最大限度达到缩短工期、节约资金和保证质量的目的。 第九条 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审定的规划,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五章 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监理单位(公司)要和建设单位同时介入施工全过程,确保施工全过程的规范、合法、有序,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实行责任制。所有项目施工都应通过招标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同时,项目学校也要选派懂业务的甲方代表协助监理。 第六章 加强恢复重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参与单位应强化质量意识,坚决把好设计质量关,建筑材料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杜绝“六无”工程:即无报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证承包,无图纸施工,无资质监理,无验收就使用。工程项目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协作单位要相互配合,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消灭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并积极争创优质工程。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要确定专门的质量监督人员,市教育局将委托有关单位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各县区也应进行相应的培训工作,确保质量监督人员有能、有职、有权、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启动后各县区教育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工程进度报送市教育局及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县区教育局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章 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恢复重建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将论证、规划、设计、勘察、施工日志、原材料试验报告、施工变更文件、施工图、审计结论、竣工验收文件等编制成套后交由有关部门立卷备案、备查。对于5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按照《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编制完备资料,交送建设部门备案。各县区教育局要负责做好每个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审计报告、项目学校新旧校舍照片(照片应贴在《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项目情况登记表》背面),分别存留在县教育局等部门,并报市教育局等部门备案。同时办理好校舍保修的一切手续。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管理规范》进行施工,并填写好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及时填报工程形象进度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八章 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督查 第十九条 中小学危房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对实施的项目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