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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矿产资源管理新机制 (一)成立矿产资源管理专门领导机构。为了更加高效、快捷地开展我盟各类矿业权审核工作,盟行署决定成立由盟长任组长,分管副盟长任副组长,盟国土局、发改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安监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工商局、农牧局、电业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阿拉善盟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盟矿管委),专门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时限内对资源配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管理、森林和草原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证。 (二)严格矿业权设置程序,提高矿业权准入标准。今后,我盟矿业权设置工作将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矿业权申请人准备相应报件,向项目所在地旗(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申请,旗(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受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形成报件,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报件原件报盟国土资源局。对旗(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未签字的报件,盟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盟国土资源局每月上旬对各旗(区)申请报件进行集中会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盟矿管委,同时分发到盟矿管委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盟矿管委每月下旬安排一次专题会议对矿业权设置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准予设置矿业权的项目由盟行署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今后,凡申请新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坚持探、采、加工一体化原则,坚持矿山储量规模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人为分割矿体,凡新上并以出售原矿为目的的开发项目均不予报批。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矿种,如:煤、铁、有色金属和贵重金属的中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只允许具有采、选、冶综合加工一体化能力的专业部门、企业、科研院所、地勘单位和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集团(注册资金千万元以上)新设矿业权。 (三)严格探矿权审批管理。一是办理新设探矿权和扩大勘查区范围申请的,必须经盟矿管委通过后,由盟国土资源局组织报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并积极争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我盟进行市场化运作。申请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的,由盟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二是各旗(区)在上报探矿权申请报件资料时,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矿产项目所在地旗(区)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书、申请区块简介和区块范围图及交通位置图、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详细资料。三是在法律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控制新设探矿权的申请面积。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根据勘查矿种不同,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为: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30 个基本单位区块;地热、煤、水气矿产为1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是严格探矿项目的勘查时限。普查探矿权的时限为3年,详查、勘探探矿权的时限为2年。在规定的勘查时限内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程度的勘查工作,并提交相应程度的勘查报告。否则,到期后不予延续。 (四)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对盟内优势矿产资源新设采矿权,要优先配置给盟内进行选冶加工的符合循环经济、新型工业化要求的优势矿山企业。全力保证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矿产资源供给,禁止原矿外流,实现盟内加工转化,转化率要达到60%以上。 一是办理新设采矿权申请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分级登记管理原则执行。对属国家、自治区登记发证权限的采矿权,经盟矿管委通过后,盟国土资源局组织报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并积极争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我盟进行市场化运作;对属盟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经盟矿管委通过后,以市场化方式出让(盟里给重大项目配置资源的例外);对委托旗(区)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经盟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以市场化方式出让。凡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矿种,如:煤、铁、铜、镍、钼、锑、铅、锌、钒等中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要经行署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扩大矿区范围、整合后划定范围、灭失新办的按规定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二是各旗(区)在上报新设采矿权申请报件资料时,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矿产项目所在地旗(区)国土资源局提交划定采矿权范围的申请报告、申请采矿权范围符合开发规范要求的相应地质资料、备案文件和汇交凭证及矿区范围图等详细资料。三是办理矿产资源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的,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除需向矿产项目所在地旗(区)国土资源局提交新设采矿权申请报件的资料外,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勘查证原件、深加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