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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资金的拨付、审计、督查、指导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挥霍、浪费、截留、拖延、挤占危房改造资金现象发生,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财政、教育、发改、审计、监督等相关部门应组成“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各项建筑档案、财务资料和有关证据,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现象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恢复重建工程资金的运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如数调减其下年度市对县区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恢复重建资金的; (二)挪用、占用恢复重建资金的; (三)虚报各项数据骗取、套取恢复重建资金的。 第十四条 对涉及贪污、私分恢复重建资金的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群众举报制度。举报部门设在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举报电话:8105025、8466318。对举报情况经查处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