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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量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救灾捐赠信息统计和公开制度 地市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汇总统计本地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并及时报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及时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统计后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省民政厅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来源、规模、捐赠者意愿和使用等情况。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系统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 五、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省审计厅要对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全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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