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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07-14
【实施时间】 2008-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档案抢救收集工作的通知


  为有效推进地震灾区档案抢救收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震灾区档案抢救收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使我省档案事业遭受重创。全省203个综合档案馆有118个不同程度受损,4个档案馆坍塌或濒于坍塌,56个档案馆被鉴定为D级危房;仅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就有近10万卷档案被埋,共375万卷档案处于D级危房之中,302万卷档案处于危险之中,档案保管保护的设备设施5511台(套)被损毁;地震灾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也不同程度受到毁坏。尤其是受灾档案中的羌族档案具有鲜明的民族色彩和地域特征,记录了许多原始的羌族文化和多民族和睦共居的资料,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非常珍贵,亟需抢救、转运、清理。同时,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是党和政府领导人民抗震救灾与四川人民面对自然灾害不屈奋起的真实反映,对今后工作查考、历史研究、经验借鉴以及弘扬中华民族伟大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因此做好地震灾区档案收集工作意义重大。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档案抢救收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档案抢救收集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确保档案抢救收集工作取得实效
  
  加快受灾档案的抢救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及时有序地开展受灾档案的抢救。要加快对被埋档案的挖掘和清理,将其存放至安全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再度受损;尽快转移尚存放在危房中的档案,并配备适当的保管保护设施,保证档案安全;对受灾档案进行评估,区分档案的受损类型及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不同方法进行抢救修复;优先抢救年代久远、内容独特、价值珍贵及载体质量差的档案;加快受损档案信息系统及设施设备的抢救和恢复,为档案保管和利用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基本条件。
  
  加强地震灾区档案收集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档函〔2008〕127号)要求,明确收集范围,齐全完整收集抗震救灾各阶段的档案资料,并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委厅〔2007〕26号)的规定规范整理,及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要注意收集地震中倒塌的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医院、机关等的建筑资料,以及有关普通民众、非政府组织、志愿者和体现人性之善、人文精神的档案,加强征集普通民众在地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日记、照片、录音、录像、口述档案等历史记录。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统筹协调,建立抗震救灾专题档案全文数据库,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抢救收集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档案抢救收集工作的领导,按照全省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工作机构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地区档案受灾实况,制定工作计划,统筹解决档案抢救收集工作所需人力、经费和物资,协调解决抢救收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抢救收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指定人员,明确职责,协同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各单位开展档案抢救收集,及时为受损档案的抢救修复及档案收集工作做好指导和服务。
  
  各级政府要将灾区档案馆(室)的重建和恢复纳入恢复重建规划,按全省恢复重建规划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有关国家标准统一建设,提高档案馆(室)抗震抗灾能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档案的异地备份制度,电子文件、重要纸质档案的缩微件或数字化文本都应实施备份管理,以防重大灾害对档案造成毁灭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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