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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对全市基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安全性评价和检查 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主要措施。城建、地震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震救避”相结合的方针,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抓好工程抗震设防规范化管理,确保基础建设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近期,城建、地震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对全市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建筑,道路、桥梁、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讯、燃气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能力进行全面勘察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达不到防震设防标准的,要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组织维修加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防震减灾法》和鸡震联字〔2008〕2号文件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评审,对拒不进行抗震设防安全评审的建设单位,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六、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作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加大对地震监测预报、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等投入,为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保障。要充分发挥县(市)、区地震工作部门在整体防震减灾中的作用,增加日常业务经费,促进防震减灾工作有效运行和发展。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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