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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其它政策 (十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引进台湾农业专家进行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及管理经验的培训、指导、推广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智力引进的优惠政策。 (十三)进园的台商子女就读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照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教基〔2008〕14号)规定执行。 (十四)支持入园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达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入园企业,经企业申报,被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可享受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 (十五)来园区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以依照大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