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7]110号
【颁布时间】 2007-12-18
【实施时间】 2007-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州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哄抬粮价、囤积居奇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八)农业发展银行黄南州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调控贷款。
  
  (九)州教育局负责协调学校不参与跟风抢购粮食。如确需应急购买粮食,可与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购买。
  
  (十)州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络、通信等媒体对粮食供求情况及政府采取的措施进行客观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消除群众疑虑。
  
  第三章 市场监测和预警
  
  第十条 市场监测。由州经贸委牵头,会同物价、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全州粮食市场有较大影响的批发零售市场、粮食加工及流通企业进行巡视监测,及时掌握粮油购销、库存和价格动态,并实行粮油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一条 预警。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州经贸委提议召开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向州人民政府报警,请求启动预案。
  
  (一)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部分地区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二)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在短期内涨幅达30-50%。
  
  (三)由于疫病、自然灾害以及突发事件,造成本州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全州进入粮食应急预案状态。
  
  第十三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以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而引起社会恐慌。
  
  第十四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领导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多渠道组织货源,增加市场可供量。
  
  (一)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当地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可提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尽快建立其粮食加工应急系统。
  
  (二)动用储备粮。依据市场行情,提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储备成品粮,产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投放市场。
  
  动用原则: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才能用地方储备粮加工成品粮供应市场。
  
  (三)协调组织外埠成品粮油货源。积极发挥粮食储备企业作用,运用多种方式,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油产品。
  
  第五章 后期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审计
  
  (一)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要及时进行结算。
  
  (二)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黄南州分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求和动用等情况,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同时,补充必要的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十九条 奖励和处罚
  
  (一)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州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
  
  有其他突出贡献。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
  
  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违抗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命令,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等其他拒不承担应急任务;
  
  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粮食经营企业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
  
  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黄南州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州经贸委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