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州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哄抬粮价、囤积居奇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八)农业发展银行黄南州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调控贷款。 (九)州教育局负责协调学校不参与跟风抢购粮食。如确需应急购买粮食,可与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购买。 (十)州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络、通信等媒体对粮食供求情况及政府采取的措施进行客观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消除群众疑虑。 第三章 市场监测和预警 第十条 市场监测。由州经贸委牵头,会同物价、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全州粮食市场有较大影响的批发零售市场、粮食加工及流通企业进行巡视监测,及时掌握粮油购销、库存和价格动态,并实行粮油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一条 预警。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州经贸委提议召开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向州人民政府报警,请求启动预案。 (一)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部分地区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二)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在短期内涨幅达30-50%。 (三)由于疫病、自然灾害以及突发事件,造成本州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全州进入粮食应急预案状态。 第十三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以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而引起社会恐慌。 第十四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领导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多渠道组织货源,增加市场可供量。 (一)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当地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可提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尽快建立其粮食加工应急系统。 (二)动用储备粮。依据市场行情,提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储备成品粮,产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投放市场。 动用原则: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才能用地方储备粮加工成品粮供应市场。 (三)协调组织外埠成品粮油货源。积极发挥粮食储备企业作用,运用多种方式,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油产品。 第五章 后期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审计 (一)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要及时进行结算。 (二)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黄南州分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求和动用等情况,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同时,补充必要的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十九条 奖励和处罚 (一)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州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 有其他突出贡献。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 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违抗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命令,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等其他拒不承担应急任务; 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粮食经营企业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 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黄南州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州经贸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