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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州直及省驻州各单位: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7]62)精神,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州、县两级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州、县政府主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州、县政府主管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工商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工商、经贸、公安、财政、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国土资源、建设、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林业环保局、农牧、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烟草专卖部门负责人为联系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县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干部为联络员,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职责: 1、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2、共同研究商讨和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工作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 3、组织对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的统一行动。 (三)联席会议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协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对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典当业,农药生产,开办制盐企业,碘盐加工、批发,食盐生产运输等须经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外资企业,从事生猪及牛羊定点屠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从事拍卖,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等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4、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等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经营、道路相关业务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