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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0、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1、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2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出售、标本制作、林木种苗经营等须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强制认证等须经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4、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煤炭开采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7、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8、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开办旅行社等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0、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四)联席会议的召集方式和召集时间 1、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工作汇报、通报、总结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上一级联席会议组织协调解决和指导下一级联席会议组织提出的疑难问题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信息抄告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职责,落实“谁发证、谁负责,谁发文、谁负责,谁发照、谁负责”的监管原则,理顺各职能部门承担的直接查处和协助查处的法定关系,促进监管和查处工作的进一步到位,在全州建立信息抄告制度。其具体内容为: 州、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或年检验照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发现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告知申请者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当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告件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并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依法经营,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州、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抄告件后应当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各成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亦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同级相关部门,达到信息共享。 三、加强领导,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狠抓落实,明确工作职责,有效落实好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要本着疏堵结合、区别对待、依法查处、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引导和规范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保证上述各项工作的落实,每年四季度州政府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县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本《工作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