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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7]133号
【颁布时间】 2007-12-17
【实施时间】 2007-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5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办理社保费用核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7〕7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方案》(琼办发〔2007〕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改革成本,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办理社保费用核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无力清偿全部社会保险费的,除单位缴费中应当划入职工养老、医疗个人帐户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应如数补缴外,其余部分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核销或减免。
  
  二、具体核销或减免项目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欠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琼人劳保〔2003〕56号)、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资〔2007〕2号)、《关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工伤、生育保险核销问题的通知》(琼国资〔2007〕146号)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列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联合编制,并报省政府批准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预算补助范围的关闭破产企业(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可根据地税社保征稽机构的社保清算结果,在未完成资产处置之前,先申请办理社保费用核销。待国企改制完成后,从资产变现中偿还核销社保费中的本金和应付的利息。偿还社保费的本金和利息由省国资委负责监督。
  
  四、企业办理社保费用核销事项,应在社保清算完成后,先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提出申请。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出具审查意见后,送省财政厅复核批复。
  
  在市、县参保的省属驻市、县国有企业的社保费用核销,由所在市、县有关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专项资金补助企业申请办理社保费用核销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省国资委同意企业关闭破产立项的批复和关闭破产方案(预案);
  
  (二) 经企业职代会表决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省国资委对此方案的初审意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对此方案的批复;
  
  (三) 地税社保费征稽机构出具的社保清算结果确认函,以及相应的明细项目表。
  
  六、地税社保费征稽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出具社保费缴款通知书。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使用专项资金借款清偿不能核销的应缴社保费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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