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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7]97号
【颁布时间】 2007-12-17
【实施时间】 2007-12-1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85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200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2007年12月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海府[2006]2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申请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租赁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费减半收取。”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租赁住房补贴金额,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审批并向申请家庭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应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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