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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7]97号
【颁布时间】 2007-12-17
【实施时间】 2006-04-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85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07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及房源的筹措、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租金免减及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实行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廉租住房配租,住房租金核减相结合的具体保障措施。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相应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市税务部门、市房改办、市特困居民援助中心、市处置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住房保障的条件及面积标准
  
  第六条 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本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定期按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年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的60%进行测算,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2006年度,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家庭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平方米的标准实施住房保障。
  
  第三章 廉租住房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贯彻多渠道筹措的方针,并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每年度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每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余额的10%,作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作为长期专项住房资金,根据资金筹措渠道,按市、区二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如下用途:
  
  (一)廉租住房的购建;
  
  (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
  
  (三)廉租住房的维修及物业管理费用补贴支出。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审批管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章 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可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通过收购半拉子工程改造建设成的廉租住房;
  
  (三)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腾空公有住房:
  
  1、属市、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2、属市、区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经评估后,分别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按差额比例支付房款后收购;
  
  3、属自收自支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分别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按评估价收购;
  
  (四)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兴建的廉租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的建设以小套型住房为主,住房面积标准可分别按成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36平方米、48平方米或60平方米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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