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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豫办〔2003〕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和优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民内部矛盾起因的复杂性、行为的对抗性和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越来越明显,纠纷内容愈益复杂化。人民调解在建立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采用人民调解方法化解当前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2.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适应时代要求、符合实际、富有成效的人民调解制度,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日益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推动人民调解与时俱进,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各级要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和豫办〔2003〕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应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调处工作机制,为我市的跨越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3.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继续完善和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负责处置辖区内复杂的民事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以及跨地区民间纠纷调处等,负责组织本辖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巩固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实际,对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做到全市每一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都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切实把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5.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要建立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在集贸市场、民营企业、流动人口聚居地、行业协会发展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跨单位、跨行业、跨区域的联合人民调解组织。尚不具备条件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应选聘人民调解员或调解信息员。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6.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采取选举方式择优选聘群众威信较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矛盾纠纷的受理、调处、回访、文书归档及统计上报等工作。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常住人数比例进行配备。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平均配备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7.严格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人民调解员要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推行聘用制和任期制,杜绝随意指派、更换调解员,逐步改变人民调解员多头兼职现象。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县(市)、区司法局统一负责管理和考核。 8.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大力组建以专家学者、大学生、法律服务人员、政法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公职人员等为主体,多方参与的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 9.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工资待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调解业务经费、补助经费等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财政预算,确保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