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7]164号
【颁布时间】 2007-12-11
【实施时间】 2007-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5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市州要把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劳动保障、公安、监察、卫生、国土资源、安监、民政、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劳动用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及《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民政部门要对智障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及时提供帮助;监察机关要负责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各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