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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三、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市卫生、农委、动监、质量技术监督、进出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卫生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要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市卫生、农委、动监、质量技术监督、进出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照《食品安全法》对本部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对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目前,我市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市政府已做出部署,每年集中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负总责,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市卫生、农委、动监、质量技术监督、进出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畜禽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市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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