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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09]21号
【颁布时间】 2009-06-03
【实施时间】 2009-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5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赴朝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赴朝旅游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6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三日

  
  
丹东市赴朝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批准丹东市开展边境旅游异地办证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赴朝旅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赴朝旅游应坚持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统一管理、快速发展的原则。维持赴朝旅游经营秩序,整合赴朝旅游资源,实现市场共有、客源共享、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丹东市旅游局全面管理赴朝旅游业务。负责对赴朝旅游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政策制定;负责对朝旅游的谈判事宜;负责联系朝鲜旅游管理部门和朝鲜国家观光总局驻丹事务所的有关事宜;负责协调公安、边检、海关、检验检疫、铁路、交通、海事等口岸联检部门;负责对各旅行社赴朝旅游工作实行管理、监督、检查、奖惩以及协调有关事宜。
  
  第四条 丹东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出入境通行证》。丹东边防检查站、丹东海关、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查验出入境人员,提高通关效率,确保赴朝旅游方便、快捷、畅通。铁路部门负责赴朝旅游运输车辆的调度和车辆保证,确保客运车辆安全正点,畅通无阻。
  
  第五条 由市旅游局牵头开展赴朝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在赴朝旅游线路编排上,要与丹东周边景区有机结合,统一打造丹东赴朝旅游品牌。
  
  第六条 对赴朝旅游实行有偿服务,按赴朝旅游人次由市旅游协会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服务费主要用于赴朝旅游项目管理、宣传促销、对朝谈判、办公经费等。
  
  第七条 边境旅游是国家特许经营的旅游业务,凡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在丹东市注册的边境游组团社均为经营赴朝旅游业务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组团社)。
  
  第八条 组团社应加强对游客出国前的培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法律、纪律以及朝鲜国家的国情、民俗风情以及公安、边检、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联检部门对赴朝旅游的要求。
  
  第九条 组团社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组建赴朝旅游联合体,经营赴朝旅游业务。
  
  第十条 凡在丹东市注册的其他国际、国内旅行社均为赴朝边境旅游的代办社。
  
  第十一条 强化赴朝旅游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和坚决打击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层层落实责任制,旅游局与旅行社签订《禁止境外赌博犯罪活动工作责任状》,旅行社与导游(领队)签订《禁赌责任状》、导游(领队)与游客签订《禁赌保证书》。对严重违规的旅行社由市旅游局报请省旅游局取消赴朝旅游特许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旅游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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