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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政策,缓解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对遗属生活水平带来的压力,经行署研究,决定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调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2〕11号)规定。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加参加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对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遗属,每人每月增加15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按年度依次类推,并于每个年度的1月份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发放。 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新的政策规定,本通知同时废止。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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