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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04号
【颁布时间】 2008-07-14
【实施时间】 2008-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迅速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旅业系统”)是替代以往手工登记旅客住宿信息,利用在旅馆前台安装的电脑和扫描仪对旅客信息进行登记录入,通过网络实时将旅客住宿信息传送到自治区公安厅“旅业系统”中心数据库,经授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可通过公安专网查询,从而对旅客信息进行掌握,做到即时发现布控人员和网上在逃人员、管理流动人口、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
  
  开展“旅业系统”建设工作,是政府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社会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从全国、全疆已建“旅业系统”的情况来看,不仅有利于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管理流动人口,查控重点人员,掌握外国人住宿情况,而且是政府提高社会管理能力、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为了充分发挥“旅业系统”在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行署决定在我区各县市开展“旅业系统”建设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地区公安局制订),各县市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迅速作出安排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市公安机关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确保其根据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县市工商、税务、旅游、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三、做好旅馆业主的宣传发动工作。凡是从事旅店业、宾馆、通宵营业带住宿的洗浴桑拿场所、家庭式旅馆等都必须按实施方案配置相应信息设施,自行采购电脑、扫描仪并租用上网宽带等设备(软件免费安装),交纳相关培训费和系统维护费。各县市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讲明建设“旅业系统”的重大意义,要求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此项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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