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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企业: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8〕第17号)和青岛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要求,现就做好对外捐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严格执行青岛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捐赠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并将对外捐赠有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 二、各监管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公司(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2008年1-6月份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按附表1要求填好于7月20日前报市政府国资委社会事业处。 三、对1-6月份已经捐赠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捐赠事项,要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今后10万元以上的捐赠项目,仍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10万元以下的备案项目,除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要填报“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附表2)。 联系人:袁素娟 联系电话:83786827 附件:1.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统计表 2.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元 序号 企业名称 捐赠 项目 捐赠 对象 捐赠 金额 捐赠时间 捐赠 依据 批准人 或单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件2: 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国有股权比例 资产总额 盈利(亏)情况 负债总额 批准单位(人) 净资产总额 捐赠途径 捐赠项目 捐赠对象 捐赠金额 捐赠依据 单位章 经办人: 年月日 上级主管部门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国资部门备案章 经办人: 年 月日 备注:1、本表资产、负债、净资产、盈亏情况等数据根据捐赠前一个月末有关报表填报。 2、在上报此表的同时,还要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3、捐赠实物资产的,要附资产明细表。 4、本表包涵不了的内容可另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