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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受理投诉。社会各界以及行政相对人在遇到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时,可向该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也可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举报反映。 五、责任追究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监察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能分工,对监察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直接或建议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进行整改。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二)作出组织处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三)给予纪律处分。由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政纪处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行政效能监察的处理结果将作为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着力强化行政效能建设。 2、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效能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构,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3、各级各部门要在开展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效能评估体系,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进一步提高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打造“人民满意政府”的良好形象。 |